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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公二年】
初,晋穆侯之夫人姜氏以条之役生大子,命之曰仇。其弟以千亩之战生,命之曰成师。师服曰:“异哉,君之名子也!夫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是以政成而民听,易则生乱。嘉耦曰妃,怨耦曰仇,古之命也。今君命大子曰仇,弟曰成师,始兆乱矣,兄其替乎?”
惠之二十四年,晋始乱,故封桓叔于曲沃,靖侯之孙栾宾傅之。师服曰:“吾闻国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今晋,甸侯也,而建国。本既弱矣,其能久乎?”
笔者曰,古时对取名有时比较随意,以至于出现不理想的社交层次、礼制及环境,以此出现乱的根本。可见名如其人,名称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社交基础,须予以重视。
恒公六年,公问名于申繻。申繻对曰:“名有五:有信,有义,有象,有假,有类。以名生为信,以德命为义,以类命为象,取于物为假,取于父为类。不以国,不以官,不以山川,不以隐疾,不以畜牲,不以器币。周人以讳事神,名终将讳之。故以国则废名,以官则废职,以山川则废主,以畜牲则废祀,以器币则废礼。晋以僖侯废司徒,宋以武公废司空,先君献、武废二山,是以大物不可以命。”公曰:“是其生也,与吾同物,命之曰同。”此篇论取名切不可采用国家、官职、山川、隐疾、祭祀的畜生、器币等物。以此为名,则世事讳之,义礼乱之,于社交无益。
古时封建国家建国,以中央集权制为大,须本大而末小,才合乎礼制,才容易控制,时晋立甸侯,周道已危,国家分裂已成必然。隐公元年,郑国的武姜太后帮共叔段请求京城这个封地,由于京城地域广大,比郑国的中心都城都要大。郑大夫祭仲谏曰:“都城过百稚,国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国之三分之一,中五分之一,小九分之一。今京城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此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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