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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就涉未成年人核心条款梳理一下:
一、处罚原则与年龄适用(第十二条)
原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要点:(1)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2)14-18周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二、行政拘留执行规则(第二十一条)
原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要点: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有前两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拘留从“绝对不执行”改为“原则不执行、例外可执行”;例外需满足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三、矫治教育衔接(第二十四条)
原文: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其实施矫治教育等措施。
要点:不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无惩戒,同步启动矫治教育,衔接专门教育、社会观护等。
四、学生欺凌入法(第六十条)
原文: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要点:校园欺凌不再仅靠校规,公安可介入处罚与矫治;学校瞒报严重欺凌将被追责。
五、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第四十八条)
原文: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要点:此类行为从重处罚,处5-15日拘留,可并罚5000元以下罚款。
六、执法程序保障(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原文: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要点:1. 询问在场要求: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有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
2. 听证与隐私保护:公安机关拟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涉及未成年人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七、侵害未成年人从重处罚(相关条款)
原文: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