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注 加好友 发消息
良民 贡生认证作家
这个人很懒,什么也没有留下!

学习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

心情日记2026-1-3 21:09 阅读 26 评论 0 热度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627日修订通过,自202611日起施行。

下面就涉未成年人核心条款梳理一下:

一、处罚原则与年龄适用(第十二条)

原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要点:1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214-18周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二、行政拘留执行规则(第二十一条)

原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要点: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有前两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拘留从绝对不执行改为原则不执行、例外可执行;例外需满足一年内两次以上违法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三、矫治教育衔接(第二十四条)

原文: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其实施矫治教育等措施。

要点:不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无惩戒,同步启动矫治教育,衔接专门教育、社会观护等。

四、学生欺凌入法(第六十条)

原文: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要点:校园欺凌不再仅靠校规,公安可介入处罚与矫治;学校瞒报严重欺凌将被追责。

五、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第四十八条)

原文: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

要点:此类行为从重处罚,处5-15日拘留,可并罚5000元以下罚款。

六、执法程序保障(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原文: 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对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要点:1. 询问在场要求: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有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他合适成年人在场。

2. 听证与隐私保护:公安机关拟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涉及未成年人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七、侵害未成年人从重处罚(相关条款)

 原文:第四十三条:殴打、伤害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从重处罚。
2

点赞

路过

加油

雷人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2 人)

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言论 登录立即注册
facelist
  • 0帖子
  • 0关注
  • 1粉丝

粉丝1

投诉/建议联系

28093577@qq.com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关注公众号
  • 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6 文学博客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浙ICP备2022005477号-3
关灯
扫码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