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笔记11

热度 2已有 61 次阅读2016-12-25 17:22 |系统分类:心情日记

我的自由观

我们看到在很多关于自由的论述中,大家谈到Freedom和Liberty的区别。不论中外的学者大家都试图从先民的理解中,寻求自由的真实精神内涵。有学者提出,“所谓自由就是主体自身及其行为与其环境的相融关系。”很多学者认为这种相融的能力是大自然赋予人的一种特性。在这个角度进行自由探索时,我们虽然在试图用我们的思维和逻辑来描述自由这个规律,但描述的方式仍然打上了很明显的个人烙印。下一节,我们会探讨法律,就像马克思认为我们不是制造、发明而仅仅是表述法律一样,希望我们的描述尽量少打标签,只是仅仅表述一种规律叫自由。

我认为如果要给自由一个最基本的普遍的含义,可以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由开始探讨。就是动物、生物能够不受约束而跑来跑去、飞来飞去,饿了就吃,困了就睡,爱干嘛干嘛。这有点像我们前面伟人的那句话“万类霜天竞自由”,也跟当下各种自由世界的描述差不多,就像在《阿凡达》中,人类第一次到达潘多拉星球后,看到蓝皮肤的Na'vi族和他们的世界一样,当然那只是我们想像的一个自由和谐的社会,但我们对自由世界的构想,都投射在了Na'vi族和他们的世界。在我们对自由场景的描述时,实际上都离不开和谐和自然法则,一切生物包括人类一样的智慧生物,都按照各自的规律和谐相处,各行其道。这样的状态,是我们要的自由吗,是也不是,实际上在我们描述这样的自由社会图景时,有一个特点,这个环境是遵循和谐和自然法则的,但明显国家、现代社会、科技、法律等等的影响和关联都呈现不多。更多的时候,有点世外桃源的意思。那是我们向往的,或者追求的自由环境。但当下的社会环境除了自然法则还有社会的其他要素,而我们能追寻的仍然是当下的社会环境中的自由,我们讨论的是个务实的话题,实践意义上的自由和法律,也就是《阿凡达》中的Na'vi族要来到地球,面对居委会、派出所、就业、婚姻和买房按揭这些关系。

我们可以很理性的分析,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由,会受到自身生理条件和生存环境条件的限制。动物受自然界法则的支配,也受动物习性的支配,人除了受到自然法则的支配,还会受到社会法则的支配。实际上我们的制约因素似乎不少,从人性的角度分析,人类在受到自然法则支配的同时,人类并没有摆脱族内竞争这一生物天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为了让族内能够相互协助得以发展,才出现了社会规则和法律。”可见,人性驱使的自由处处在证明自己的存在,也不在不断的冲撞各种社会规则的边界。

人性驱使的自由在冲撞自然的法则,这就像我们经常所说的鱼儿想飞,鸟儿想畅游水中。人性驱使的自由也在冲撞社会的法则,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大家的诉求也不尽相同,各种法则也随着人们对自身对社会对世界的理解在不断改变。就像马克思认为的,法律面对自由的时候,最终会退让。社会的规则在我们可见的未来,仍然会不断的变化完善。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会发现自己不再是个性标签明显的个体,在更多的方面,是类的存在。所谓人以类聚,人们群体对自由的诉求,将改变社会。人性驱使着自由,自由在寻求法律的边界,法律在保障自由的行使,在我们这个社会,我们要获得自由,就要理解法律,并关注法律的产生和行使的效果。如果说自由是社会创造力的源泉,那么法律就是保护这股甘泉的池塘。

 

什么是法律?

在我们谈到法律的时候,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历史上、电视上、书本上一些严刑厉法的描述。老百姓没事不会谈法律,一说到什么事情关系到法律,那基本上就是出了什么不好事,要么是有什么纠纷,要么就是触犯了国家的什么规定。法律似乎不是个温情的符号。但我们发现我们很多时候也会渴望法律的出现。张家的钱借给李家了,李家就是不还,协调无果,张家这时候就会想到要求助法律,要告李家,跟李家打官司。这个时候的法律,对张家来说,是一种帮助和保护,对李家来说,则是提醒和可能面对的惩罚。看来,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立场上对法律的感受和理解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我们大多数人,在社会生活中接触法律的时候,多数时候不是直接去讨论法律的条款,因为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很多人是通过国家的法制体系来获取法律的帮助,要么找到派出所,要么找到律师。所以大家对法律的理解,很多时候不完全是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也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的感受。写这些笔记的时候,国家正在强调要“依法治国”,我们也希望国家在完善法律的同时,把国家法律体系这些国家机器运行得更顺畅一些。老百姓对法律的理解是宽泛的,那学者们是怎么理解法律的呢。

我们发现,学者们都认为法律不是主观任意的东西,而是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表述。孟德斯鸠就说过:“从最广义上说,法就是事物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不论是从孟德斯鸠关于法是必然关系的合理因素,还是黑格尔关于规律包括法、法等于规律的天才猜想中,都可以看出,法是一种规律。而马克思进一步认为“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2页) 说明法律首先是人们意志化了的规律,其次它是国家意志化了的规律。而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更加明确的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3页)马克思认为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总之,先哲们都认为法律是规律,不是那个神人制造或发明出来的,作为立法者只是也仅仅是对规律的表述。智者已经把对法律的描述讲得很清楚,也给我们讲明白了什么是法律。法律这种社会规律一直在深远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在可见的未来,这样的影响还会持续存在并产生新的意义。

 

我的法律观

在很长时间以来,我对法律的理解也是对国家法制体系的感受大于法律条款本身,后来念了法学这门课程后,我才发现这样的感受显然是片面的,除了国家法制体系还有很多我们要去面对的规律性问题。

因为研究法律,我最近看到一个资料,说霍贝尔教授的《初民的法律》中,说明法律与国家并不是共生的。说法律自古以来都不单是国家的共生物,同时它也是整个社会的共生物。看来法律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在国家的意志下发展。而法优先于法律存在。学者们认为法是一种持久支配人们生活和行为的未阐明的规则,是一种惯常行为模式。这样的描述和我们前面对自由社会的描述有些接近,在我们希望的自由和谐社会中,是没有强调国家机器和法律的,大家似乎在遵循一种惯常行为模式,也就是大家所谓的约定俗成,就是乡亲邻里社会上长久以来都是这么做的,所以我们也就这么做。

“惯常行为模式”在我们可见的历史材料中,都能看到其巨大的影响和实证。法律在各个历史时期对社会的影响也不尽相同,有的朝代因为所处不同历史时期强调国家意志,强调国家律法的作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就很大。有些历史时期法律虽在,但因为社会的动荡变化,对社会生活实际上影响甚微,“惯常行为模式”也就处处可见。我们这个国家历史上有很多动荡的时期,国家的法律难以体现国家的意志,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往往是“敦亲睦邻”、“守望相助”这些“惯常行为模式”,乡亲邻里的约定俗成在维持社会生活的运行,维护老百姓的福祉。放眼看去,历史上某些时候,法律在“惯常行为模式”面前只是伸出了嫩红的爪牙。这样看来,其实法律也是理想社会的一部分。法律在历史的各个片段并不会时时护佑人们,但国家总是驱使着管理者,去完善法律和落实法律的实施。“惯常行为模式”也许有一天可以等同于法律,那时候人类社会应该已经发展到高级阶段。但现在,作为老百姓,主动向法律靠拢,积极寻求法律的护佑,仍然是社会生活的主要遵循规则。在可见的未来,法律仍然是菩萨神仙们护佑百姓的重要法器。

翻开历史读法律的时候,我们发现人类社会历史的变迁中,还是有很多的法律并不是真正的法律,而只是当时执政者的群体意志。但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们也发现在“惯常行为模式”中生活的人,因为内心对自由的向往,在人性的驱使下,不断冲撞着各种法律规则,有些冲撞的目标是执政者意志体现的法律,也有部分是因为人们当时认识的局限性,还不完善的法律。

 

法律与自由

当我们真正来面对法律和自由这个课题时,从浩瀚的文卷中,我们发现有个人是绕不开的,实际上在我没写这些笔记的时候,并没有怎么关注哈耶克。但在收集笔记资料的过程中,我发现哈耶克的观点可能是我们对自由法律理解的一个特定的角度。

哈耶克认为:“为了给不可预见的和不可预测的事提供发展空间,自由乃是必不可少的;我们之所以需要自由,乃是我们经由学习而知道 ,我们可以从中期望或实现我们诸多目标的机会。正是因为每个个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为我们甚少知道我们当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们才相信,众多人士经由独立的和竞争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们见到便会需要的东西的出现”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28—29页)自由和法律都不是一种自然状态。哈耶克认为:“每个个人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183页)在哈耶克看来法律不仅是自由的保证,而且也是自由的基础。哈耶克论述了自由和法律的关系,现在看来仍然有很大的启发作用。

另一个先哲马克思认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法律承认的自由,虽然和哲学认识论意义上的自由有联系,但主要不是这种意义上的自由,而是属于国家生活的范畴,是指人们普遍的民主权利。在马克思看来,法律是国家生活肯定自由的必然的和理想的形式。但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法律对于自由认可和体现的程度是不一样的。自由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

虽然自由有自己的运动规律,在人性的驱使下,自由还在不断的冲撞法律,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法律在自由面前应该退让,因为法律是规律,人类理解规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就像我们还无法理解宇宙的全部奥秘一样,人类对规律的探索也将是一个没有终点的持续壮举。

 

法律即自由

在谈到法律即自由时,我们再次向马克思致敬,马克思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也是一位伟大的法学家。远在1842年5月马克思在《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就提出了“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71页)这一著名的里程碑似的命题。这一命题已经涵盖了法律即自由的全部意义。人们只有依靠法律才能保障自由,法律在不同历史阶段确定自由的限度并服从于自由,法律也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保障自由。只有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法律就是自由,就象一位学者描述的“法律就是凝固的自由,自由就是流动的法律。”同样在历史上,哈耶克认为可以把法律称为“自由的科学”,在这个观点上,哈耶克可能继承了洛克的思想。真正的自由绝不等于无视法律,恰恰要仰赖法律。而真正的法律乃是自由的具体体现。如果没有法律,就不会有真正的自由。在哈耶克那里,自由与法律构成了等价的关系。哈耶克认为“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用于人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193页)“对于哈耶克来说,法治与自由不可分离,在某种意义上讲,哈耶克把法治视为自由的另一面。” (《哈耶克论法治》第232页)因此,自由与法律在哈耶克那里具有同等的重要价值。哈耶克最重要的观点就是应该充分尊重人的自由,法律规则本身要服务于自由,真正的法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在这一点上,另一个伟人马克思也认为“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83页)充分尊重人的自由,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这样的思想都在历史上都闪烁着智慧的光芒。哈耶克同样认为得民心者得天下,所以哈耶克进一步借用人家的话表达了自由主义政治的真谛:“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即法制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第243页)哈耶克认为人们运用宪法保障个人自由的尝试之所以有波折,是因为人们想通过自由**来为个人自由提供制度性保障,但**的本来意义应该是指有限政府,故需要制度创新。而这样的创新就是来源于人们对自由的渴望。

法律与自由在特定的纬度上统一起来了,法律就是自由的表述,自由就是变化的法律。当我们站在《阿凡达》中的潘多拉星球看待行星地球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我们就像潘多拉星球Na'vi族遵循自然法则一样,遵循着自由和法律的规律。自然法则从来就在那里,智慧生物和其他生物一直都在其中,正是在和自然的碰撞中,人类开始探索了解自然法则,并对这一体系不断进行探索总结,这项工作还在持续的开展下去,直到我们理解了宇宙的更多的奥秘。而人类社会的规则只是这个宏大体系的一个分支,从人性牵引的自由开始体现为人们的意志时,先哲就已经明白人类社会的规则法律面对自由的时候,是要退让的,我们也相信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法则的不断探索认知,这样退让的幅度在变小,最终法律和自由会完美的合为一体,在宏大的体系中,法律就是自由,而自由则是法律鲜活的生命。

我们现在已经相信,人类社会总有一天,会将自然规则和社会规则合二为一,走向一个更高的社会层次和生命层次。那就是我们这个星球上所有宗教,所有信仰的所指之处,也就是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在人间的天堂,或者说天堂就在人间实现。也许因为时代和知识的限制,我们无法更为准确的描述未来的世界。但我相信,总有一天,我们会到达那里,并感叹我们今日今时对未来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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