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承包责任制不是权宜之计

热度 1已有 43 次阅读2018-1-28 10:33 |系统分类:心情日记

分户承包责任制不是权宜之计(论文)

 

    分户承包责任制究竞是权宜之计,还是长远之计呢?有的同志认为它是权宜之计。理由是,分户承包是为纠正过去倾错误和解决贫困地区农民的温饱而采取的临时性措施,过不几年还得恢复老样子---队长派工,集体劳动,吃大锅饭,搞大帮轰。其实这种认识是对分户承包责任制的误解,必须予以澄清。

    首先,分户承包不是偶然出现的,而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一方面,我国农业合作经济是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既有联合劳动,又有分工协作,它客观上就要求在经营方式和劳动组织上采取统与分相结合的形式。另一方面,我国农业合作经济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按劳分配,这种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客观上要求在生产和分配上采取责、权、利相结合的形式。而家庭承包制,正是体现统分结合和责权利结合的最佳形式。因此,它的出现是有充分的客观依据的,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其次,分户承包不是现在才有,而是过去就有。五十年代初合作化时期,就出现了包工到户责任制;六十年代初经济调整时期,又发展为包产到户责任制。三十多年来,虽然它受到””倾错误的严重干扰,但由于它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民的愿望,终于突破了重围,发展成今天的包干到户责任制。所以说,它是与农业合作经济同时产生和发展的,是有強大生命力的。

    再者,分户承包不会半途而废,而是大有前途的。分户承包是农业合作经济中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不仅打破了农业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况.促进了农业多种经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对于迅速改变农业落后面貌,加速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和机械化,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分户承包的具体形式也需要不断变化。但是,无论怎样变,也决不会再回到大锅饭大帮轰的老路上去。

    总之,分户承包责任制既对我囯目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又为我囯农业现代化开辟了新的更加广阔的前景。所以说,它是一条中国式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子,而決不是什么权宜之计。

 

    (此文发表于1983、4、27 合江日报,署名王振岳。)

 

 

 

 

不能抹煞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别(论文)

 

    我们认为,佳木斯电机厂在对BC系列防爆电机一千元科技成果奖金的分配中,采取不分主次,不分勤惰,吃大锅饭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

    首先,这笔奖是优秀科技成果奖,不是优质产品奖。因此,只有直接从事科技的人员才能享受此奖,而非科技人员不能与科技的人员一起吃大锅饭。其次,这笔奖是BC系列防爆电机的单项奖,不是整个科技工作的综合奖。因此,只有直接参加研制的人员才能享受此奖,而非直接研制者不能与直接研制者一起吃大锅饭。第三,这笔奖是科技人员的超额劳动报酬,只有在这项科研成果的研制过程中成绩卓著、付出超额劳动的人员,才能享受此奖,而非超额劳动者不能与超额劳动者一起吃大锅饭。第四,在付出超额劳动的若干人中,超额劳动量较多的,应该得奖金多些;超额劳动量较少的,应该得奖金少些。在超额劳动者内部,也不能吃大锅饭

    电机厂此项科研奖金所以这样分配,我们认为与这个工厂的有关领导同志混淆了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界限有直接关系。马克思指出:所谓简单劳动,它是每个没有任何专长的普通人的机体平均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耗费。所谓复杂劳动,是比社会平均劳动较高级较复杂的劳动。而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相互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马克思关于两种劳动相互关系的一般原理,仍然是我们分析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重要理论依据。首先,简单劳动是一般性的劳动,复杂劳动是高级性的劳动。简单劳动者一般不经过专门教育和特殊训练,只是凭一般的体力和智力进行劳动;而复杂劳动者是经过专门教育和特殊训练,是具有较高的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劳动。第二,简单劳动是维持性的劳动,复杂劳动是创造性的劳动。简单劳动者只需要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单纯的重复操作就行了;而复杂劳动者是运用本身具有的较高级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新的发现和发明。第三,简单劳动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复杂劳动是具有风险性的劳动。复杂劳动所耗费的劳动量要比简单劳动耗费的劳动量多一些,甚至多若干倍。第四,简单劳动是微观性的劳动,复杂劳动是宏观性的劳动。简单劳动者一般只限于在一个企业、车间进行劳动,他们的劳动成果只对本企业和车间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复杂劳动者的劳动一般是面向整个专业和整个学科的,其成果不仅对本企业和本部门产生一定影响,而且有的对全国以至世界科学技术的进步,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复杂劳动的经济效益要比简单劳动的经济效益高一些,甚至高若干倍。

    因此,我们认为,在研制新产品过程中曾做出突出贡献的少数复杂劳动者,所得奖金不应该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一些在研制新产品过程中曾做出一般贡献的若干人,所得奖金应当不超过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至于那些在研制新产品过程中只是进行一般劳动,而并未付出超额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他们根本就无权享受这笔奖金。

 

    (此文发表于1983、7、8 黑龙江日报,署名合江地委党校聂鸣王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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