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概论》(8)地域市场四

热度 1已有 94 次阅读2018-7-8 15:23 |系统分类:心情日记

《市场经济概论》(8)地域市场四

 

 

    四、涉外市场

    (一)我国涉外市场的内容

    我国涉外市场,是指我国的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或者个人,与外国或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之间,所发生的商品交换活动的关系总和。换句话说,就是涉及到我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商品交换活动的关系总和。我国涉外市场的内容主要有下列几项:

    1、对外商品贸易市场

    我国的对外贸易,包括出口和进口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出售国内生产的商品;另一方面,通过进口贸易,从国际市场买进国内需要的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关键在于扩大出口,这是发展对外贸易的基础。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归根到底要靠出口商品所得的外汇来补偿。扩大我国的出口,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扬长避短,确定正确的出口战略。根据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而资源较丰富的实际情况,应当充分发挥我国资源的优势,有计划地组织煤炭、石油、稀有金属等矿产品出口;根据我国劳动力资源较丰富的特点,可以大量出口轻纺产品、工艺美术品和各种土特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同时,要利用我国沿海地区的生产潜力,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的产品出口。我国己有相当基础的机械加工工业,生产中间的技术产品,不但在发展中国家,而且在发达国家也有一定市场。

    2、对外技术交流市场

    各国之间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进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是推动各国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我国的对外技术交流,包括技术引进和技术输出两个方面。由于我国技术水平比较落后,技术输出量比较少,因此,我国目前主要以技术引进为主。在技术引进方面,我们既要考虑需要,又要考虑可能;既要考虑技术的先进性,又要考虑技术的实用性。要对每一个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认真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择优录用。同时,要把引进与提高结合起来,把引进与独创结合起来。学习外国要采取科学的态度,不盲目照抄照搬,真正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

    3、对外资金融通市场

    我国对外资金融通,包括吸收资金和输出资金两个方面。由于我国经济比较落后,建设资金严重不足,输出资金是很少的,而主要是吸收国外资金。当前,西方世界游资量很大,都在寻求安全有利的投资场所,这就为我国利用外资提供了有利条件。只要我们采取正确的对策,就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当然,向外贷款要根据自已的偿还能力,要量力而行,保证重点。

    4、对外劳务合作市场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国际间劳动服务方面的联合形式。对外劳务合作包括劳务进口和劳务出口两方面。我国的劳务进口,主要是引进科技人才和专家,帮助我国搞建设;我国的劳务出口,主要是派出技术人员和劳动力,承包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任务。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应当大力发展劳务出口。我国

发展劳务出口的有利条件很多,我国已形成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基本可以适应对外承包建设工程所提出的技术要求。从国际条件看,劳务合作的容量很大,很多第三世界国家都在加强经济建设,他们资源丰富,但是缺少劳动力或缺少技术,而我国的技术和设备实用性较强,比较适合这些国家的需要,同他们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潜力很大。

    (二)我国涉外市场的基本格局

    我国涉外市场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并逐步走向完善和健全。这个基本格局就是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网络型对外开放市场。

    1、经济特区市场

    经济特区是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特殊形式,是在国家的统辖和管理下,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特殊开放政策的地区。从1979年开始,我国先后建立了四个经济特区,即广东省的深圳经济特区、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福建省的厦门经济特区。特区的主要特点是:

    (1)经济特区发展的资金以利用外资为主,经济成份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为主,经济运行以市场调节为主,企业经营以外向型运行为主。

    (2)特区给前来投资的外商以特殊优惠和方便,外国人进入特区手续简化,投资的税收和土地使用费低于内地。

    (3)特区的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企业有人事录用权、财务管理权、生产计划权、商品销售和购买权、对外引进洽谈权等。

    2、开放城市市场

    我国的开放城市分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沿边开放城市三类:

    (1)沿海开放城市。主要有营口、大连、天津、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广州、福州、湛江、北海等。我国沿海城市对外交通方便,有同国外进行经济贸易往来的悠久历史,经济基础较好。充分利用沿海城市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开放,对于加快我国经济建设步伐,是有重大意义的。

    (2)沿江开放城市。主要是指沿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两岸的主要城市。如武汉、重庆、南京、黄石、芜湖、沙市、宜昌、宜宾、济南、郑州、哈尔滨、佳木斯等。这些城市,虽然大都是内地省份的城市,但是有大江大河相通,历史悠久,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与沿海城市联系比较密切。因此,可以在对外开放中起重大作用。

    (3)沿边开放城市。主要是指我国与外国陆地相邻的国内边境城市。主要有:黑河、同江、绥芬河、满州里、抚远、饶河、海拉尔、乌鲁木齐、喀什、伊宁、拉萨、昆明等。这些城市地处边境地区,与相邻国家有悠久的交往历史。过去由于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使这些地区经济和技术都十分落后。开放这些城市,加强这些地区的边境贸易,对于改变这些地区的落后面貌,并通过这些边境口岸加强我国与外国的经济技术往来,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3、经济开发区市场

    经济开发区是指我国某些自然资源比较好而经济技术比较落后的地区,划出一定的土地范围,用以吸收外资开发建设的地区。这些地区有:海南省、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辽东半岛、胶东半岛、三江平原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类经济开发区不断地增加,如上海浦东地区以及各大中城市划出的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纷纷出现。在利用外资、扩大开放、加快本地区经济建设方面,都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恢复我国关贸总协定地位

    1、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1)关贸总协定全称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推进贸易自由化,纠正世界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于1946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澳大利亚、巴西、古巴、智利、中国等23个国家,作为创始缔约国进行关税谈判,第一个回合谈判达成了45000项关税减让协议,影响所及达100亿美元,大约相当于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20%。这次关税谈判形成的关税减让和接受的一些国际贸易规则合为一体,便成为关贸总协定,它于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正式生效。

    (2)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实现其宗旨的方法是: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岐视待遇。

    (3)关贸总协定的运行方式有三种:一是作为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政府贸易行为的多边规则,实质是进行贸易的交通规则。二是作为贸易谈判场所,通过开放国内市场,强化和延伸规则本身,使贸易环境自由化。三是作为政府借以解决与其他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争端的国际法院

    (4)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有四方面:一是通过创建现代国际贸易制度,促进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二是通过每次多边贸易谈判,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削减关税;三是通过提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对话的场所,使发展中国家从关贸总协定中获得贸易实惠;四是通过增强国际贸易的透明度,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

    2、关贸总协定的内容

    (1)最惠国待遇原则。也称之为非岐视贸易原则,是指缔约国相互之间在贸易上给予最惠国待遇。给予任何一方的进出口关税及其它税费优惠,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方,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贸易优惠或加以岐视,只有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非岐视待遇原则还表现在国民待遇上,即在产品征收关税入境后,应视为国内产品一样,不得加以岐视。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缔约国家承担的国内税和销售规章方面,对进口产品与国产品一视同仁,避免用国内税和销售规章来抵消关税减让的效果。

    (2)关税保护原则。如果需要对国内工业进行保护,主要应通过关税的手段,不采用其它商业措施。这样,容易对各国的保护水平进行比较,一目了然,进行贸易减让谈判有明确的衡量标准。只有一种保护手段,开放贸易的谈判容易取得成功。如果有很多保护手段,顾此失彼,谈判不容易取得成功。

    (3)促进公平贸易原则。允许缔约国采取措施来抵销倾销行为和出口补贴对进口国所造成的损害,目的在于使贸易在公平基础上进行。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产品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以利占领市场;补贴则是指政府出资补贴出口商,使其能以低于产品正常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达到倾销一样的效果。因此,倾销和补贴都被称为不公平贸易。总协定允许进口国征收反倾销反补贴税,来抵制对国内同类工业造成的损害。

    (4)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承认发展中国家有必要对其产品进入世界市场享受更优惠的条件,并承认发展中国家对有特珠利益的产品出口实施一定限度的补贴。工业化国家在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减少或取消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时,不期望得到对等的回报。

    (5)争端解决程序原则。缔约国之间一旦发生争端,当事国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能解决问题,可以根据任何一方的要求成立专家调查组,通常由三人组成,其成员必须是非当事国国民。调查组听取争议双方陈述各自理由,并根据总协定条款及案例作出裁决,向总协定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通过,双方应执行裁决。如败诉方拒绝执行,理事会可授权胜诉方进行报负。

    3、我国与关贸总协定的历史关系

    我国是关贸总协定的23个创始缔约国之一。1946年12月6日,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同时,美国邀请了15个国家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当时的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接受邀请参加了谈判。1947年10月30日,中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的最后文件;1948年3月24日,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的最后文件上签字,成为国际贸易临时要员的执行委员;1948年5月21日,正式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中国成为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1949年南京政府参加了在法国安纳西举行的总协定第二轮关税减让谈判,对中国66个税号的商品降低了关税。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国民党政府撤至台湾。台湾当局于1950年3月以中国名义退出关贸总协定。50年代和60年代,美国对新中国实行封锁禁运,我国与

关贸总协定之间的正式关系一度中断。

    从70年代起,我国开始与关贸总协定恢复联系。经过多次努力,1984年11月,中国获准作为观察员出席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1986年7月,中国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到

1992年2月,关贸总协定中国缔约国地位问题工作组已举行过10次会议,基本完成了对我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评价。目前,已进入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议定书的实质性谈判。

    4、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的意义

    (1)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有利于我国享受最惠国待遇。我国目前与一些国家在双边的基础上签订了若干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的贸易条件和协定,但很不稳定。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后,可以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多边最惠国条款,享有长期稳定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这样,有利于我国外贸事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且有利于加强我国在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作用。

    (2)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有利于我国利用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在当今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利用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多边机制,协调和处理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纠纷,可加强我国的谈判地位,改善我国的贸易待遇,为维护我国的经贸权益提供广泛的场所。

    (3)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有利于港澳经济的繁荣稳定和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目前,香港和澳门地区己作为缔约方加入关贸总协定,港澳回归祖国后仍将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继续留在关贸总协定之内。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后,作为对港澳外交事务负责的主权国家,可以更好地协调大陆、港、澳在总协定中的活动。同时,港澳转口贸易的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祖国大陆,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后,有利于促进大陆对外贸易的发展,从而有利于港澳经济的繁荣稳定,也有利于推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4)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有利于我国享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不仅享有多边最惠国的平等互利待遇,而且还可享有某些特殊的优惠待遇。例如,为发展国内某一特定的工业或产品,可使关税率保持一定的弹性,不受关税减让的约束;遇到国家收支方面的困难时,可使用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可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国内某项特定工业的发展;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在促进国内特定工业的发展时,可较为灵活地执行总协定各项规定等。这些,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收入较少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有益的。

    (5)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有利于我国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关贸总协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我国要复关,就必须建立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必须完善各类市场体系,就要在企业体制、贸易体制、价格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将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按总协定原则行事,在公平基础上竞争,可促使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增强生机和活力,提高经济效益。

    5、我国在复关谈判中的原则立场

    在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谈判中,我国一直坚持下列原则立场:

    (1)坚持我国只是恢复缔约国地位而不是加入。虽然恢复缔约国资格的程序与加入总协定程序有些类似,但我们必须坚持我国只是恢复一度中断的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而不是现在才加入这个关贸总协定组织。这里还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即只有在中国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之后,台湾才能以中国一个特殊关税区的资格加入总协定。

    (2)坚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资格。在关贸总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的资格,不是授予的,而是自称的。中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均享受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并且是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官方发展援助和普惠制的受益国。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中资格的确定,将使我国在承受与本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的同时,也能享受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

    (3)坚持以关税减让为基础承担总协定的义务。本着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可以获得商定的关税减让的利益,使其商品便捷有效地出口到成员国的领土;同时,成员国也应提供相等的关税减让。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以关税减让或以承担进口义务方式参加。中国在恢复缔约国地位申请中表示,中国愿与缔约国进行以关税减让为基础的实质性谈判。以这种方式恢复缔约国地位,将不会造成对我国主权和经济制度的损害,并可以在不违反现行立法的范围内,履行总协定规定的义务。

    (4)坚持要求获得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关贸总协定非岐视贸易原则规定,缔约国相互之间给予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这正是我国恢复关贸总协定地位的最大经济利益所在。为此,我国要求缔约国取消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针对中国的岐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标准和其它保护措施。

 

(此专著发表于1993、5、1 哈尔滨船舶工程学院出版社,20万字。主编王振岳、张凯文、聂鸣。获佳木斯市委党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获佳木斯市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获佳木斯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社联市图书馆等优秀科研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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