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经济法

已有 32 次阅读2018-9-21 15:11 |系统分类:心情日记

 十一、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经济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各经济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及其发生的矛盾,需要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加以规范和解决。因此,必须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

    1、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要求加强经济立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可见,加强经济立法至关重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加强经济立法是坚持经济建设中心地位的客观要求。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经济建设的这一中心地位要求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

    加强经济立法有助于引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不仅肯定己经取得的成就,保护现实生活中合理的事物,而且可以作出纲领性的规定,促进事物合乎规律地向前发展。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作出规定,就是把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

规范化、法律化。这有助于从法律上保证经济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实现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加强经济立法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规定,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严格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措施。同时,规定了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排除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阻力,落实需要采取的措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加强经济立法有助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有助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稳步发展。通过经济立法,可以把经济体制改革中建立起来的、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的现代企业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宏观调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在法律中肯定下来。这就赋予了上述新制度以高度的权威性和必要的稳定性。否则,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不可能得到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顺利建立和不断完善。

    第三,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前提。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十五届五中全会都提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艰巨任务。那么,怎样才能完成这个任务呢?《九五建议》的回答是:加强经济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指出:要继续坚持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加紧制定一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需的法律、法规,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这就是说,只有通过经济立法才能完成上述任务。可见,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前提。

    2、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实际上是一种产品经济,它否认在社会主义时期仍然存在着商品经济。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是作为政府的附属物而存在的,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没有自已独立的地位,产品的生产及交换都是在政府的包办下进行的;政府既是经济活动的组织者,又是经济政策的执行者。尽管当时也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经济法律、法规,但由于企业等社会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不被承认,在经济活动中没有任何自主权,因而这些法律、法规只能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的。

    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胡乔木同志根据其1978年7月在国务院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的长篇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中,明确提出发展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必须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把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和各种利益关系,用法律形式体现出来,并且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办法处理。胡乔木作为党和政府高级理论家的这一理论思考,遂成影响立法政策选择的重要因素。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指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到1979年6月,叶剑英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指出: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我们还要经过系统的调查研究,陆续制定各种经济法和其它法律,使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备起来。这样,我国经济立法迅速发展起来。据统计,从1979年到现在,我国颁布的重要经济法律、法规有600多件。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计划、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经济合同、工业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外经济关系等诸多方面和领域,在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法律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自已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其成为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我国主要的经济法律和法规

    (1)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和法规

    市场主体法是指调整市场主体组织形式及地位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功能是保证进入市场的主体具有参赛的资格,规范主体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运行。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在市场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市场主体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外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2)关于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和法规

    市场主体行为法是指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货物买卖法、期货交易法、技术贸易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证券交易法、物权法、债权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广告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

    (3)关于市场管理规则的法律和法规

    市场管理法是指规定市场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产品质量法等。

    (4)关于市场体系的法律和法规

    市场体系法是指确认不同市场、规定个别市场规则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力市场管理法,消费品市场管理法、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法、金融市场管理法、技术市场管理法、信息市场管理法、房地产市场管理法等。

    (5)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和法规

    社会保障法是指对劳动者生活和就业提供必要保障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养老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等。

    (6)关于涉外经济交往的法律和法规

    涉外经济法是指我国与国外经济技术交往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规范。包括对外贸易法、外国投资法、对外投资法、外汇管理法、对外技术交流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管理法、海关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幼稚工业保护法、对外劳务交流法、反走私法、关税法等。

    (7)关于市场中介仲裁的法律和法规

    市场中介仲裁法是指市场经济中的有关中介组织和仲裁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会计师法、审计师法、律师法、委托经营法等。

    (8)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和法规

    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多层次门类齐全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为了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特别需要抓紧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此外,还应该抓紧制定计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风险投资法、财政法、国有资产法、国债法、企业所得税法、**法、营业税法、消费税法、财产税法、赠予税法、遗产税法、政策性银行法、货币法、信贷法、外汇管理法、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法、高新技术产业法,电信法、旅游业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应该抓紧修改农业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和有关宏观调控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此专著发表于2001、8、1 《党建理论专题研究》之分册《依法治国与执政党建设》。17万字。主编叶友华、姜春华、杜金生、王振岳。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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