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非按劳分配收入初探

热度 1已有 40 次阅读2018-4-21 16:10 |系统分类:心情日记

我国现阶段非按劳分配收入初探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消费品分配,是通过多种分配方式实现的。除了占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方式之外,还存在许多种类的非按劳分配方式。因此,在我国城乡居民个人收入总额中,除了一部分按劳分配收入之外,还包括多种多样的非按劳分配收入。目前,在有关非按劳分配收入的概念内涵、形式特点及其存在原因等问题上,人们的看法还存在着分岐。为此,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非按劳分配收入概念的内涵

    非按劳分配收入这一概念,是针对按劳分配收入这一概念提出的。所谓按劳分配是指在公有制范围内,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实现直接结合的情况下,按照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的一种分配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各个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是平等的,不同的只是在劳动过程中所提供给社会的劳动在质和量上的差别,因此决定了消费资料分配中的差别。在这里支付劳动量的多少,成了决定消费品分配的唯一尺度。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有制一统天下被打破,出现了多种符合当前生产力发展状况的所有制形式,与此相适应,产生了多种形式的非按劳分配收入形式。

 

所谓非按劳分配收入,就是指个人收入中除去按劳分配收入之外的各种合法收入的总和。这是一个包括范围很广而有其特定内涵的概念。非按劳分配收入与个人收入中的非劳动收入、资金收入、按劳分配收入等概念相比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我们可以在这一系列相关概念的对比中,确切地把握非按劳分配收入概念的内涵和范围。

    1、非按劳分配收入与非劳动收入。目前,理论界有人将非按劳分配收入和非劳动收入相提并论,认为非按劳分配收入等于非劳动收入。他们的理由是:A、因为按劳分配的依据是劳动,所以非按劳分配的依据是非劳动。B、因为按劳分配收入是劳动收入,所以按劳分配收入就等于劳动收入。C、因为非劳动收入是非按劳分配收入,所以非按劳分配收入就等于非劳动收入。

    笔者的看法与上述论点相反,认为非按劳分配收入不等于非劳动收入。其理由是:(1)按劳分配的依据是劳动,但非按劳分配的依据并非必然是非劳动。这是因为,劳动是个很广的概念,它包括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和私有制经济中的劳动。按劳分配所依据的劳动,只是公有制经济中人们从事的劳动,而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中人们从事的劳动。由此看来,非公有制下人们从事的劳动,便成为非按劳分配的依据之一,这就否定了上述所谓非按劳分配的依据是非劳动的论点。因此,非按劳分配的依据中,有非劳动的成份,但不是唯一的成份,劳动和非劳动都是非按劳分配的依据。(2)按劳分配收入是劳动收入,但按劳分配收入不等于劳动收入。这是因为,从总体来讲,社会主义国民收入都是劳动收入,而个人消费品只是扣除了扩大再生产基金、社会储备基金、非生产基本建设基金、社会消费基金之后,所剩余的一小部分。即使这一小部分,也不能全部用来按劳分配。因此,按劳分配收入是劳动收入中个人

消费品的一部分,按劳分配收入与劳动收入不能划等号。(3)非劳动收入是非按劳分配收入,但不能倒过来说非按劳分配收入就是非劳动收入。这是因为,非按劳分配收入不仅包括非劳动收入,而且包括一部分劳动收入。例如,个体劳动者收入,私营企业中工人收入,外商企业中工人收入等,都是非按劳分配收入,但决不能说它们是非劳动收入。只有继承遗产收入和接受馈赠、救济、补助等收入,才是真正的非劳动收入。因此,非按劳分配收入中包括非劳动收入,但非按劳分配收入不等于非劳动收入。

    2、非按劳分配收入与资金收入。有的同志认为,在个人消费品分配方式中,除了按劳分配之外都是按资分配,于是便认为非按劳分配收入就等于资金收入。笔者对这种非此即彼的论断也不敢苟同。这是因为,非按劳分配的资金收入,是凭个人向社会投入资金而获得的一部分利润、利息或股息。正如按劳分配收入不能包括全部劳动收入一样,非按劳分配收入并非仅仅包括资金收入,而是还包括一部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例如,个体劳动者收入,私营企业和外商企业中工人收入、继承遗产收入、接受馈赠、救济、补助收入等。因此,可以说资金收入是非按劳分配收入,而不能说非按劳分配收入就是资金收入,更不能说非按劳分配收入等于资金收入。

    3、非按劳分配收入与按劳分配收入。非按劳分配收入与按劳分配收入互为对称,二者构成我国个人消费品合法收入的总额。从目前来看,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三点:(1)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消费品合法收入中,按劳分配收入是主体,而非按劳分配收入是补充。(2)非按劳分配收入不仅包含一切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合法个人收入,而且包含一部分公有制经济中的合法个人收入;按劳分配收入只包含公有制经济中的合法个人收入,而不包含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合法个人收入。(3)非按劳分配收入不仅包含全部资金收入,而且包含一部分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按劳分配收入只包含一部分劳动收入,而不包含资金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4、非按劳分配收入与非法收入。在我们推行大锅饭的年代里,曾一度将按劳分配列入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的对象,而非按劳分配则被宣布为非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按劳分配得到了平反,而非按劳分配也有所发展。但是,传统的僵化的观念在人们头恼中还是十分顽固的。有的人认为,按劳分配收入是正道来的,是合法收入;而非按劳分配收入是邪道来的,是非法收入。笔者认为,这种旧观念是阻碍我国分配制度改革的一大难关,必须将它突破。诚然,社会上个人收入中,确实有一些是靠歪门邪道获得的非法收入,如贪污、盗窃、贩毒、诈骗、走私、受贿等非法所得收入。但是,这些不义之财并不属于我们所说的非按劳分配收入,更不属于按劳分配收入。如果我们把全社会个人收入分为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两大类的话,那么按劳分配收入和非按劳分配收入都包含在合法收入之列。因此,不可把非法收入混入非按劳分配收入之中,更不可把非按劳分配收入等同于非法收入。

    综上所述,非按劳分配收入与几个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我们可以归纳为下列示意简图:

 

    个 ——  合法收入——  按劳分配收入  ——劳动收入

    人 ——  合法收入——  非按劳分配收入——劳动收入、投资收入、遗产收入等

    收

    入 ——  非法收入——  贪污、盗窃、贩毒、诈骗、走私、受贿、抢劫等收入

   

    二、非按劳分配收入形式和种类

    现阶段我国非按劳分配收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个体劳动者所得收入。我国城乡有大量的个体劳动者,其中,既包括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也包括

农村的自营专业户和专业劳动者。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小私有者。他们的收入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收入,即依靠自已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所取得的收入;另一部分是资金收入,即依靠自已所拥有的生产资料和货币资金所取得的收入,也称为劳动性资金收入。

    2、凭企业债券所得利息收入。企业在资金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必须支付一定利息。债券持有者则凭债券得到一定的利息,这部分收入称为资金收入。由于资金的来源不同,资金收入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如果资金来源于工资收入或其它劳动收入,其所得利息可看作劳动性资金收入;如果资金来源于非劳动收入,其所得利息可看作非劳动资金收入。

    3、 凭企业股份所得红利和股息。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发展,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于是,便会出现股份分红和股息。这部分收入也一般称之为资金收入,其性质比较复杂,由于股票是可以转让的,股票的最初来源已无关紧要。因此,红利和股息的性质,主要取决于股票持有者的身份。如果股票持有者是劳动者,其红利和股息都属于劳动性资金收入;如果股票持有者是非劳动者,其红利和股息都属于非劳动资金收入。

    4、企业经营者风险收入。目前,企业普遍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制度,承包者和承租者肩负着企业兴衰盈亏的全部风险。在其它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如果经营得好,企业可能兴旺和盈利,职工可能多得;而如果经营得不好,企业也可能衰败和亏损,职工可能少得或不得。因此,当企业经营好盈利多时,经营者获得风险收入是十分必要的。这部分收入的性质属于非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因为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是一种复杂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收入。但是,它不是通过按劳分配的渠道获得的,而是根据经营者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经济合同的规定获得的。因此,它既不属于按劳分配收入,又不属于非劳动收入,而是非按劳分配的经营劳动收入。

    5、城乡居民储蓄所得利息收入。这是一种非按劳分配的资金收入,其收入性质取决于所储蓄货币的来源。如果货币资金是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其利息可算作劳动性资金收入;如果货币资金是非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其利息可算作非劳动资金收入。

    6、在职职工业余劳动收入。在国家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在职科学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业余时间在外单位从事各种劳务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收入,这是一种非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

    7、私营企业中工人的工资收入。这部分工资收入是雇佣工人劳动力价值和价格的表现形式,不是按劳分配收入,也不是非劳动收入,而是非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

    8、外商独资企业中工人的工资收入。这部分工资收入同私营企业中工人的工资收入一样,是非按劳分配的劳动收入。

    9、私营企业主所得收入。业主从事经营劳动和投资所取得工资和利润收入,其收入包括业主经营劳动收入、风险收入、个人投资收入。

    10、外商在我国投资收入。外商从事经营劳动和投资所取得工资和利润收入,其收入包括外商经营劳动收入、风险收入、个人投资收入。

    11、继承遗产和接受馈赠收入。包括继承遗产收入、接受馈赠收入、接受救济收入、接受补助收入等。一般来说,这些都是别人劳动创造的财产收入,而不是接受者凭本人劳动所得的收入。因此,不属于劳动收入,也不属于按劳分配收入,而是属于非按劳分配收入中的非劳动收入。

    以上所述个人消费品非按劳分配收入十一种形式,各有其存在的客观经济条件,因此,都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在这十一种形式的合法收入中,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直接劳动收入。是指劳动者直接从事各种产业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它包括五部分人的收入:一是企业承包者和租赁者经营劳动收入;二是个体业主、私营业主、外商业主的劳动经营收入;三是雇佣工人和服务员的劳动收入;四是农民家庭经营劳动收入;职工业余劳动收入。

    (二)间接劳动收入。是指劳动者将自已劳动所得的货币和生产资料收入投入资金市场所得的资金收入。这是一种劳动性的资金收入,是劳动收入的派生收入。它包括四部分:一是劳动者储蓄利息收入;二是劳动者股份红利收入;三是劳动者债券利息收入;四是个体业者投资收入、承包者租赁者投资收入、农民家庭投资收入。

    (三)非劳动收入。是指未通过自已付出一定的劳动而无偿获得的收入。它包括下列部分:继承遗产收入、接受馈赠收入、接受救济收入、接受补助收入,以及由这四种收入进行投资和储蓄所获得的利息、股利、利润、租金等收入。

    以上所述按劳分配收入和非按劳分配收入,都是合法收入。除此之外,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收入,即非法收入。非法收入是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收入,包括贪污、盗窃、走私、受贿、诈骗、抢劫、贩毒等非法收入,以及由这些非法收入进行投资和储蓄所获得的利息、股利、利润、租金等收入。这些非法收入不属于按劳分配收入,也不属于非按劳分配收入。

    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因

    在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和多种非按劳分配方式并存的局面之所以会产生和发展,,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而是有其深刻的客观经济原因的。

    首先,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方面,不仅有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合所有制等多种公有制形式,而且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等多种非公有制形式。马克思认为,消费品的分配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形式是由所有制关系或财产关系决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也就必然会有多种分配方式。按劳分配方式,只能与生产资料公有制相适应。因此,为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要求,各种各样的非按劳分配方式便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起来。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独资经济相适应,产生了非按劳分配的直接劳动收入、经营劳动收入和投资报酬收入。

    其次,我国公有制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如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股份经营等。这种经营方式的变化,实际上反映所有制上量的变化或者部分质的变化。与这种变化相适应,这些企业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就不能是单一的按劳分配方式,而必然会出现某些非按劳分配方式。实行承包制、租赁制和股份制的企业,除了实行按劳分配之外,还可以实行非按劳分配方式,使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获得经营风险收入和投资收入。

    再次,我国城乡商品市场的多种类型并存。我国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传统的生产资料市场和消费资料市场,而且包括新兴的资金市场、劳务市场、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企业产权市场等。这些不同种类的市场,也是造成我国现阶段多种分配方式的客观条件。由于有了资金市场,就出现了企业向社会和个人发行债券和股票,从而就产生了凭企业债券和股票取得利息、股息的分配方式;由于有了劳务市场,就出现了非公有制企业的雇工劳动收入和雇主的经营投资收入,以及公有制企事业职工的业余劳动收入;由于有了技术信息市场,就出现了科技人员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和业余兼职收入;由于有了房地产市场,就出现了出租和转让房地产收入。

    最后,我国社会分配关系的多种内容并存。随着我国城乡改革的日益深入发展,我国传统的分配关系,也日益被内容更新更多更复杂的分配关系所代替。在农村,农民们不再采用生产队统一记工分和统一分配的方式,而是采取现金收支、直来直去的分配方式;农民也不再把自已束缚在土地和种植业上,越来越多的人走上非农致富的道路;乡村个体和私营企业遍地开花,收入方式多种多样。在城市里,人们也不再单纯依靠国营企事业招工就业和发放工资而生活,越来越多的人依靠集体企业、股份企业、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取得收入;有的人靠精心经营获利;有的人靠出大力气发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中,绝大多数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们。而对这种复杂多变的分配关系,单靠按劳分配一种分配方式是无能为力的。要想适应这种新的变化了的复杂形势,就必须冲破单一按劳分配的模式,采用多种多样的分配方式。因此,不仅要在理论上政策上承认多种分配方式存在的意义,而且要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这些分配方式的积极作用,以便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体系尽快地建立和健全起来。  

 

(此文发表于1989、5、1 回瞻与思索,第八篇。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主编毛树林、段书勤。署名王振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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